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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夏华山,男,41岁,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人民法院法警。1991年5月28日被逮捕。

    1989年3月,被告人夏华山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居民李树辉。李正在为家住临武县农村的妻子办理迁居香港的出境手续,请托夏华山为其帮忙。夏便带李到临武县公安局外事股找到夏的朋友、该股工作人员欧清华(已判刑),向欧询问出境手续并请欧帮忙。当晚李树辉送给夏华山人民币4000元作为活动经费,夏于次日通过欧清华送给外事股200元。之后,李将各种证明文件交夏转欧。欧审查后将李妻的出境定居手续层报上级公安机关,1990年3月获得批准,李妻正式迁居香港。

    1990年3月,李树辉介绍广东省东莞市的陈凤姣到夏华山家,要夏为陈凤姣及其两个小孩迁居香港帮忙。陈先后给夏9500元作为活动经费。为给陈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夏华山到本县城关镇塘下村找到村支部书记陈应升,要求把陈凤姣及其小孩的户口从广东迁来临武县落在该村。陈应升表示同意,夏送给陈人民币620元以及希尔顿牌香烟、博士牌香烟各一条(价值61元)。陈应生将陈凤姣及其小孩的假户口办好后,夏华山到欧清华处为陈凤姣办理了出境定居的手续,并送给欧清华人民币400元及万宝路牌香烟一条(价值66元)。欧将陈凤姣的出境定居手续层报上级公安机关。湖南省郴州地区公安处发觉陈凤姣的户口有问题,欧清华到塘下村作了调查,夏华山又送给欧希尔顿牌香烟和万宝路牌香烟各一条(价值110元)。后因被人揭发,陈凤姣申请迁居香港之事未成。

    自1989年3月至1991年春节前,夏华山以上述手段,先后七次为他人找关系帮忙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共收受他人送给的活动经费人民币37600元,港币7000元。夏为疏通关系送给公安人员及乡村干部人民币4738元,用去办证费人民币7600元,其余人民币23262元及港币7000元归夏个人所得。案发后,已追缴赃款10330元。夏华山在被关押期间,制止了一起人犯自杀事件,属于立功表现。

    此外,被告人夏华山还于1989年10月,应村民王顺发(已判刑)的邀约,以法警的身份,与王一起租车去广东省揭阳县,非法拘禁了与王顺发有经济纠纷的黄小鹏。在参与非法拘禁的活动中,夏华山还拿出事先准备的法院传票给黄小鹏看,要黄老实点。

    「审判」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华山身为司法警察,采取办理假户口、假证明和贿赂公安人员与乡村干部的手段,违背政策和法律,为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从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巨额现金,并向他人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夏华山积极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关押期间,夏华山制止了一起人犯自杀事件,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于1992年3月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华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已经追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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