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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间谍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孙忠景,男,25岁,福建省连江县人,养殖户,住连江县晓沃镇百胜村澳头316号。1992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跃杉,男,23岁,福建省同安县人,无职业,住同安县新店镇前溪村。1992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元德,男,30岁,福建省连江县人,渔民,住连江县晓沃镇百胜村旧孙里25号,1992年10月23日被逮捕。

    1990年10月至1992年3月,被告人孙忠景主动为台湾间谍机关搜集和提供我军军事情报,先后6次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共25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秘密文件5份,非法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麻将1副。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还有绝密文件3份,机密文件8份,秘密文件8份,地图2幅。被告人林跃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服役期间和退伍之后,明知被告人孙忠景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积极为孙搜集和窃取军事资料。他先后7次爬窗入室窃取军事资料46份,其中绝密文件3份,地图2幅,机密文件20份,秘密文件13份,提供给孙忠景,非法得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高元德,明知被告人孙忠景出海是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先后6次驾船伙同孙忠景一起出海输送情报,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1200元、麻将1副。

    「审判」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犯特务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明知我军的文件、资料是内部文件、资料,属于军事情报,却加以搜集、窃取并出卖给台湾敌特机关,其行为均已构成特务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忠景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林跃杉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高元德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于1994年7月6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将我军的军事情报提供给台湾间谍机关,其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均已构成间谍罪。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相互勾结,窃取和出卖军事情报时间长,次数多,密级度高,现实危害性大,其犯罪行为并非情节较轻。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量刑不当,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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