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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峰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理由是:l、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前的整个过程。本案中高某虽然提出让朱某叫帮手,但人没来之前,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或将要构成犯罪,故及时打电话报警。高的行为可认为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实施的犯罪中止。2、高某曾三次打电话报警体现了其中止犯罪的目的、高第三次打电话报警时,由于当时情况紧急,高某已不可能冲出歌厅,所以其所能采取的最好中止犯罪的办法就是报警、3、高某打电话报警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人胁迫和指使,完全是其自身的行为,反映了其主观的自动性。4、高某打电话报警,理应具备使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但由于110警员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制止打架发生,这并不能认定高某的报警行为不具备有效性。综上,高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孙某的行为系聚众斗殴。理由是:1、高某、孙某实施的打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高某、孙某打电话叫人、回家取刀械的行为,正是聚集多人,为逞一时之气、争强斗狠、准备斗殴的行为。3、高某、孙某既然主动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上必然是故意。4、高某、孙某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犯罪嫌疑人高某、孙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高某等人在客厅唱歌的行为确系合法行为换小姐、找工作也可说并不违法,摔茶几是出于一种过失,但这却给歌厅经理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高某等人是在滋事,便打电话找人想摆平此事、若此时经理找的人便对高、孙等人进行殴打,高等人进行了还击确系正当防卫。但事买并非如此,高等人见状不妙并没有采取积极的避免事情恶化的行为,例如结帐离开歌厅,向经理解释清楚等,而是打电话找帮手回家取刀械,这显然是一种斗殴前的准备、其间高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并不能掩盖其准备打架的事买、孙回家取刀,为什么还要回来呢?孙能离开歌厅高等人当然也可以离开,为什么还打电话找人呢?故高某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于理是说不通的。

    2、高某的行为不属子犯罪中止、笔者认为犯罪中止应具备三个条件,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首先,笔者肯定高某打电但笔者认为这是高某的一种中止犯罪的意图,只是其心理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便是准备打架。因此,高当时。里有两种打算,一是本方人多打架不会吃亏二是若对方强大,会有警方保护。由此看来,认为高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未免有些牵强、其次,高打电话报警警方迟迟未到,是警方的失职,但从事态上看,高某仍然有其他的方法可以有效的制止斗殴的发生,而不是选择打架。最后,高某的报警行为是否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发生之间呢?这要看对聚众斗殴罪的理解。笔者认为主体只要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侵害,不论其斗殴行为是否发生,都构成聚众斗殴罪。由此便可看出,高某报警也不具备时间性。但这里应指出,高的报警行为是正确的;虽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但也体现了高中止犯罪的意图,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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