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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华故意用硫酸坏他人容貌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被告人:李兴华,男,2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原系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一厂技术员。1992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兴华因女友潘苹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而对潘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2年9月24日下午,李兴华打电话约潘到其宿舍面谈,并随即准备了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当晚7时许,潘苹如约来到李兴华的宿舍。李又向潘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即趁潘苹不备,将事先准备的一瓶浓硫酸全部泼到潘的面部等处,致使潘苹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灼伤。其中,被烧灼伤2度的面积约占全身的13%;前额及左面颊烧灼伤为3度,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经法医鉴定,潘苹受的伤属重伤。

  潘苹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看不见,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衰求李兴华救救她,李竟恶狠狠地说:“谁来救你,你自己救自己!”当潘苹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洗脸部时,李兴华吓唬潘说:“我再给你浇一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潘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位浇去,潘苹以为李兴华又浇了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潘苹对李说“你这样对我,还不如杀了我”,并表示要自杀。此时李兴华不顾潘的死活,将潘拉进室内,既不对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告诉居住在同楼集体宿舍里的同事对潘进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公安派出所去自首。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讲明急待对潘进行抢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车把潘苹推到医院时已错过了急救的时机,伤势更加严重。

  「审判」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华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李兴华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3年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李兴华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李兴华的辩护人认为,李兴华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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