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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本案被告人吴来春在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虽有畏罪潜逃的情节,但在肇事后当即已有在场群众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对其进行了及时抢救,并非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而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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