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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4)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三)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大小,是受贿情节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也是决定刑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因受贿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往往要大于贪污犯罪,这也是我们认为受贿犯罪数额不能简单与贪污数额比较而确定刑罚的重要原因。被告人张德元为了个人的利益,置国家、单位利益于不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例如,他先后收受港商陈x林16万元港币,应陈x林的要求同意减交了陈x林兄弟应交给国信公司的25.5万元利润,免交了应交的141万元违约金。仅此两项就使回信公司损失166.5万元。特别是在国信公司同陈x林兄弟商谈惠州富绅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谈判中,陈x林兄弟要求在3800万元以下买断股权,谈了几次均未谈成。陈x林找到张德元,私下许诺只要能以3800万元买下股权,可以单独送给张德元100万港元。张德元即拍板以3800万元转让国信公司的股权。从以上情况看,被告人张德元为了个人的私利,把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置于一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应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因此,具体适用刑罚,必须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罪犯是否主犯,认罪态度如何,有无自首、立功表现,也是量刑要掌握的重要方面。从该案情况看,他人之所以送给张德元、张晓丹、邹建萍财物,就是看重张德元手中的权利。张德元也正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大肆收受对方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德元是该案的主犯。对于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处罚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人张德元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包括全部受贿数额,因受贿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负责。检察机关开始审查张德元受贿案时,张德元一直拒供,后来检察机关相继掌握了张德元受贿的事实,他才不得不供认,其认罪态度较差。张德元归案以后,虽也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但均未被查证属实,被告人张德元不具有立功表现。因此被告人张德元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刑事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较好地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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