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强奸案件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其次,丙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中止)。依照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中止犯罪应是罪犯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其在主观上表现很强的主动性。而丙停止犯罪虽然在客观环境上有足够的条件,但由于其心理上存在自认为不能克服的障碍,被迫停止了犯罪。这种停止犯罪的行为不是由犯罪人主观上良心发现或畏罪服法引起的,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事物(呕吐物)出现,加上其自身存在的心理障碍,使其不能完成犯罪行为,不具备中止犯罪要求的主动性。
如果没有出现受害人呕吐,丙会将犯罪继续下去。同时丙在停止实施强奸后,没有完全放弃犯罪的念头,而是以其它方式实施了对受害人的侵害。因此,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中止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从此案的全程看,丙在看到了受害人酒后呕吐物,这个预料之外的情形出现后,由于心理上不能克服的心理障碍,出现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即丙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符合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论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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