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勇合同诈骗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案件。其典型性在于:1、本案涉及多个合同关系:(1)合作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云南建国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合作成立了股份合作公司,即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土地转让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云南省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系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和云南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投资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云南建国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旅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4)借款合同关系:合同主体是云南建国有限公司和云南旅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人的多重身份:被告人丁勇被捕前既是云南建国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红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3、被告人犯罪行为特征:被告人丁勇利用其身兼数职的多重身份,签订数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利用合法的身份,通过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关系,行合同诈骗之实,最终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丁勇的行为,属于利用合法身份及形式合法的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后果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商贸公司的土地所有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判决书在认定被告人丁勇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时,注意划清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把握住被告人滥用对方款项、大肆挥霍等重点来论述其犯罪行为。
4、被告人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400余万元的巨款损失,在合同的多方当事人之间造成严重混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造成商贸公司的24.4亩土地被转让之后,职工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危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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