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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身份证办理“小灵通”该当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因此,本案中无论受害人是张女士还是网通公司,对他们的报案公安机关都应依程序受理。当然由于其地位的不同,称谓(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同,但这些都不是公安机关不受理的理由。

    三、小案件中的深层问题

    其实,本案中的问题还并非如此简单。关于小灵通,俗称"可移动的固定电话",被信息产业部定义为"固定电话的延伸业务".凡此,无论从语法上还是从主次上看,小灵通的主要特性还在于"固定",因此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将之归入"移动电话"行列还是不太合适的。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精神来看,我们不得不得出与前述分析完全相反的结论,这起案件还不能认定为犯罪。这当然与我们大多数人的认知是有截然不同的,也最终保护了坏人的利益,与法律的保护目的相反的。但反过来想,或许我们一开始的思考就是抱着"行为人已构成了犯罪"这种观点思考的,如果我们先来思考"罪与非罪"的问题,可能"彼"结果就不是"此"结果了。

    为什么会有今天这种我们本不想见到的结果出现呢?一方面是法律的滞后性使然,在这个意义上,有法学家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已经落后于现实社会",虽是悲观了一点,但未必不是实情;另一方面就是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就像刑法(97年刑法)以及上述司法解释制定时,专家都对"小灵通"知之甚少,遑论普通国人,相信再高明的寓言家也不会想到。是小灵通具有的性能优质、超低辐射、话费经济、使用灵活、轻巧时尚等诸多优点使然,更是社会的发展使然。

    让无良之人逃脱法网或许是我们善良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却凸现了我们这个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嬗变。"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一句话,还是将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难题交由立法机关,由立法者来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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