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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一、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26岁,贵州省册亨县人。1986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于198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5月刑满释放回家后,不思悔改,又重新进行犯罪活动。1990年3月底,吴某从贵州省册亨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瑞丽县、保山市、大理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街游逛。十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壮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顿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大理中路至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借题趋前与高杉壮搭讪说话,乘高杉壮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壮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壮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的颜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吴某将溅有血迹的牛仔衣脱下藏匿于田间的水沟内,洗去身着的衣、裤、鞋上的血迹和泥土,潜回大理“榆城旅社”2楼27号房间内,当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害人高杉壮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60医院及时抢救脱险,其伤情鉴定为:失血性休克;右侧开放性血气胸伴皮下气肿;颜面部软组织切割伤;右眼鼻泪管外伤性不完全断裂;右眼外伤性眼球震荡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无视国法,光天化日下在开放城市持刀抢劫日本游客高杉壮,将高杉壮刺成重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吴某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吴某在归案后虽能坦白认罪,但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53条第1款、第61条、第60条之规定,于1991年6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1?北桓嫒宋饽撤盖澜僮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弊靼腹ぞ哓笆准捌渌?物品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

    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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