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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该如何数罪并罚?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案情」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该案是一起一人犯数罪需并罚的案件,该如何数罪并罚,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个判决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个判决中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个判决中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和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第一个判决所判处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即属于这种情形。2、刑法第70条又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还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即属于这种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70条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指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处的刑罚,而“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理解,应当是指第一个判决中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的刑罚,而不是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一种意见即是把“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理解成了被告人王某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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