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4)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被告人陈昌杰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昌杰不知道林楚秋交给他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不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连焕发及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连焕发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不能定罪;2.连焕发无前科,归案后坦白交代,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惠彬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惠彬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出售,尚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此次犯罪属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应给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裁判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珠玉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普通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625份,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万多元,其行为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廖赞升、廖锡湖为他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印刷模板共33套,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3000多元,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彬森参与他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楚秋、陈昌杰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75份,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49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巨大;被告人连焕发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3份,非法牟利人民币432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较大;被告人张惠彬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00份,藏放于其家中,准备伺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了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珠玉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廖赞升、廖锡湖、刘彬森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林楚秋、陈昌杰、连焕发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惠彬的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林楚秋、陈昌杰、连焕发的行为均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曾珠玉当庭辩解出售给郑银洲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本而不是起诉指控的50本及其辩护人提出曾珠玉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因尚未出售,更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被告人廖赞升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33套模板中有一些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模板,是普通发票的模板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刘彬森辩护人提出刘彬森系本案的从犯,只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被告人林楚秋的辩护人提出林楚秋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林楚秋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被告人林楚秋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只能按一个罪名定罪处罚,即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被告人陈昌杰辩护人提出陈昌杰的行为不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被告人连焕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连焕发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且没有前科,归案后能坦白交代,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被告人张惠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惠彬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出售,尚未给国家税款流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此次犯罪属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应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