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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7)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第三,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使抢劫罪的预备形态区别于抢劫罪实行行为以前的犯罪中止形态。后者虽然也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其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意图和犯罪活动的自动放弃。致使抢劫罪的预备犯未能实施该罪实行行为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常见的有:被他人或政法机关发现而加以制止,没有找到或无法接近犯罪对象,不具备实行犯罪的时机和环境条件,行为人对是否可以着手实施抢劫发生错误认识等等。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二人在火车上发现丙丁二人带有大量现金,顿生歹念。二人假报身份与丙丁交谈,当得知丙丁是小商贩,准备到南方购买服装时,即谎称可在福建为对方搞到物美价廉的进口服装。丙丁二人喜出望外,即邀甲乙同去福建,并负担甲乙的食宿。甲乙二人即在途中购得50片安眠酮药片,碾成粉末,制成“迷药”,预谋到上海以后,趁与丙丁二人喝酒之机投放使其昏睡,趁机拿走他们的巨款。不料在登上去上海的轮船后,轮船公安乘警对他们的的行李作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装安眠药粉的瓶子,经讯问,乙交待了他们的犯罪计划。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案件,行为人已准备了犯罪工具,拟订了犯罪计划,他们之所以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由于公安人员对其犯罪活动的及时发觉和侦破。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这一特征,说明行为人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因而比抢劫罪实行前的犯罪中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是上述三个特征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其中前两个特征侧重于揭示其客观特点,第三个特征侧重于揭示其主观特点,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也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为抢劫罪的实行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其客观要件,为实施抢劫罪而进行犯罪预备的故意是其主观要件,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构成了抢劫罪的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认定抢劫罪的预备犯,应当切实把握其上述几个特征。这三个特征的统一,也正确反映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不同于既遂、未遂、中止形态的危害程度,从而为抢劫罪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奠定了科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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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也是直接故意犯罪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同犯罪未遂形态一样,只可能发生在基本构成的抢劫罪里,而不会发生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中止,另一种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中止。结合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特点来分析,在单个人犯抢劫罪的情况下,只可能有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而不可能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抢劫罪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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