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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南贩卖毒品美沙酮口服液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被告人:李惠元,男,49岁,福建省厦门市人,无业,198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8月因聚赌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云南,女,45岁,福建省厦门市人,无业。1997年12月1日被逮捕。

    1997年10月间,被告人李惠元曾三次将购进的美沙酮口服液30支以每支人民币6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年11月25日,李惠元得知有人欲购买美沙酮口服液,便伙同被告人吴云南以每支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进300支美沙酮口服液。同月30日,吴云南在厦门市中山公园附近将300支美沙酮口服液交由李惠元出售,当李惠元携该批美沙酮口服液在厦门市东海大厦门口欲以每支人民币7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所查获的300支美沙酮口服液,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含有美沙酮成份。经查,该批美沙酮为天津市中央制药厂生产,批准文号为(95)津卫制药62号第T011号。

    审判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惠元、吴云南犯贩卖毒品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李惠元、吴云南辩称,他们不知道美沙酮是毒品,其辩护人也认为两被告人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惠元、吴云南明知美沙酮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关于不知道美沙酮是毒品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缺乏贩卖毒品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5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惠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吴云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当前,随着毒品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毒品类型也不断增加,本案两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是美沙酮,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少见的。由于本案毒品的特殊性,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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