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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祥、徐小彬、罗光富共同盗窃麻醉药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案情」

    被告人:王治祥,男,23岁,四川省云阳县人,原系沈阳军区后勤部204医院通信员,上等兵军衔。1993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小彬,男,22岁,四川省长宁县人,原系沈阳军区后勤部204医院电影组放映员,下士军衔。1993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光富,男,24岁,原系沈阳军区后勤部某综合仓库保管员,下士军衔。1994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治祥、徐小彬,伙同四川省川东苎麻纺织厂工人黄令(另案处理),于1993年5月1日19时许,乘火车从兴城204医院到朝阳市某部招待所,通过老乡李天华找到正在234医院住院的罗光富,合谋盗窃沈阳军区后勤部某综合仓库4号洞库内的杜冷丁注射液(盐酸派替啶注射液)卖钱。罗光富提供了由朝阳市去综合仓库4号洞库的乘车时间、行走路线及该洞库的门锁结构、药品存放位置以及警卫情况等,并绘制了草图。5月2日上午,罗光富返回医院,王治祥和徐小彬到朝阳市商店购买了钢锯、螺丝刀、手电筒、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当日下午,王治祥、徐小彬、黄令乘火车窜至综合仓库库区。19时许,3人到4号洞库,由黄令望风,王治祥与徐小彬轮流锯洞库门上的两道铁锁。铁锁锯断后,由黄令在洞库门内继续望风,王、徐2人到洞库内的“毒麻限剧”药品库房,王治祥用螺丝刀撬开门锁,王、徐进库将4000支(5%/毫升)杜冷丁注射液(含杜冷丁200克)和已过期待销毁的16000片(10毫克/片)盐酸吗啡片(含吗啡160克)盗出。在逃离现场途中,3人将作案工具和盐酸吗啡片扔掉(已收回),连夜返回兴城204医院。5月3日下午,黄令携带4000支杜冷丁注射液回四川省云阳县,途中丢失2000支,其余2000支在案发后被收缴。5月10日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被告人罗光富如实交代了他参与预谋盗窃的事实,提供了侦破此案的线索。

    此外,被告人王治祥、徐小彬归案后,还主动交代了他们于1992年11月和12月,先后3次共同盗窃商店的香烟、手表等物品,总计折价2万余元。

    「审判」

    沈阳军区沈阳军事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治祥、徐小彬、罗光富犯盗窃罪,向沈阳军区沈阳军事法院提起公诉。沈阳军区沈阳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治祥、徐小彬、罗光富合谋盗窃国防洞库存放的麻醉药品,数量较大,并且有2000支杜冷丁注射液流失在社会上,危害甚大;王治祥、徐小彬还多次盗窃商店的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治祥、徐小彬在共同盗窃麻醉药品中起主要作用,为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罗光富只参与预谋,未参与实施盗窃,为本案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对侦破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据此,该院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于1994年1月19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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