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诚受贿、贪污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8日判决:
一、被告人管志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没收管志诚全部个人财产。
三、管志诚用赃款购买的3套房屋、冷藏车1辆,予以追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管志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实,主动坦白并检举他人犯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管志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管志诚在司法机关掌握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经反复教育后,才开始如实供述,并非主动坦白,至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不能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管志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于1991年8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人管志诚的上诉,维持第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志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管志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管志诚受贿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管志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27日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管志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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