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投毒杀害特定人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指使、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就指使者而言,实质上就是在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精神病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这与利用其他犯罪工具并无本质差异。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间接正犯”或“间接的实行犯”。“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犯罪,因被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故利用者应被视为单独犯罪,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直接按照被利用者实行的行为来定罪处罚。据此,对本案被告人刘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上一篇:本案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下一篇:赵启良在交通事故现场拿走他人财物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