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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后,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又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属情节严重,因为被告人张德辉非法购买的雷管达800枚,数量大;被告人将800枚雷管绑在腰间乘客车带回,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情节严重,因为被告人张德辉购买雷管的目的在于开采石料营利;虽然被告人将800枚雷管绑在腰间乘客车携带,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雷管全部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同意这种意见。因为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处理本案时,我们注意了以下影响犯罪情节的因素:(1)买卖爆炸物的数量。这是确定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大小。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张德辉购买雷管达800枚,可谓数量较大。(2)购买爆炸物的目的和动机。本案被告人购买雷管是为了开采石料,这与用于抢劫、杀人、爆炸等目的有所区别。(3)雷管的性能。<刑法)对爆炸物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从广义来理解,凡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爆炸物品,都是爆炸物,但不同的爆炸物其性能也不相同。本案被告人购买的是8号纸壳火雷管,从性能上看,它与炸药、电雷管和军用爆炸物等相比,杀伤力、破坏力相对较小。(4)社会危害后果也是影响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被告人张德辉将所购买的雷管绑在腰间乘客车携带,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但案发后雷管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被告人张德辉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不属情节严重,建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被告人张德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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