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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新流氓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被告人:朱立新,男,28岁,辽宁省黑山县人,原系阜新标准件厂厂长助理,1994年10月8日被逮捕。
    1994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朱立新骑自行车路过阜新车站广场,发现女青年张××正在广场花池边小便,便向张走过去。张发现朱向其走来便向候车室方向跑去,坐到同行女青年刘××身后。朱追至张、刘二人跟前说“你们是干什么的?”二人回答是学生。朱说:“你们是卖淫的吧,走,跟我玩玩去。”并用手拽、用脚踢她们。张、刘二人不从,朝行李房方向跑去,向在此处候车的男青年王××求救,朱追至跟前对王说: “你是她们的老板吗?王说:“不是,我不认识她俩。”朱随后朝王的面部连打两拳,又一脚踢在王的头部右前额处,将王踢倒后又在王的身上乱踢,边踢边说:“把钱都掏出来!”王说:“没钱,兜里只剩一元钱了,不信你翻”朱立新说:“我翻,我才不翻呢,我让你自己拿出来,你们不是干这玩意的吗?把挣的钱都掏出来。”并对王继续踢打。张、刘二人见此情景跪地向朱求饶说:“大哥、别打了。”朱让张、刘二人掏钱未果,便对她们踢打。又让二人蹶着、踢其臀部和阴部,踢趴下后又让她们蹶起来再踢,边踢边说:“ 我让你卖淫,我让你卖淫。”当围观群众制止时,朱说:“我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谁再上前我就用枪打死谁。”朱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王××右前额颅骨凹陷性骨折,面部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使张××、刘××头部、面部多处挫伤。朱立新被车站民警当场抓获。
    【审判】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朱立新犯抢劫罪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立新辩解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想跟她们耍流氓。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立新犯抢劫罪定性不准,朱的行为构成流氓罪。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立新在公共场所尾随妇女并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依法惩处。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朱立新的犯罪事实、情节和依据的证据属实,但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朱立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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