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喜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独立罪名,是对原刑法的重要补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天喜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非法行医,此次在给就诊人邢柏松治病时,连续在邢的颈部、胸部进行针灸,致使邢柏松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王天喜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在刑法修订之前,由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罪未作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多按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后,既然新刑法已经增设了非法行医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应当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宜再定过失杀人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予以注意)。
我们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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