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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武非法经营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作武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作武的上诉理由均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放,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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