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罕默德·伊玛米诈骗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1月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附加驱逐出境;查获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外币1000余元。
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是他一人所为、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14日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穆罕默德。伊玛米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国境,在中国领域内持变造的护照和已挂失的旅行支票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国刑法,应予惩处。穆罕默德。伊玛米归案后,为逃避罪责,多次编造谎言,欺骗中国司法机关,甚至上诉称所犯诈骗罪非他1人所为。经查,原判认定穆罕默德。伊玛米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指控,有本人填写的出入境登记卡、住宿登记表、外汇兑换证明单上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等字迹及旅行支票上复签字迹的笔迹鉴定结论,有所持经变造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护照、沙特阿拉伯王国护照,以及在携带的行李包中查获的已挂失的旅行支票等物证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于1989年1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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