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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成洪、李永泰、谢麟、吴自均以制造、贩卖有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被告人:左成洪,男,32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散酒批发部承包人。

  被告人:李永泰,男,41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草堂散酒销售点推销员。

  被告人:谢麟,男,28岁,原系四川省成都市西城区白家塘街道办事处泰康五金交电商店经理。

  被告人:吴自均,男,54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经理。

  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于1983年10月在成都设立酒类批发部。被告人吴自均通过私人关系,聘用被告人左成洪为该批发部销售员。1985年3月,左成洪与吴自均签定合同,由左成洪承包该批发部的白酒经营业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左向吴提出要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吴明知左既无设备,又无检测手段,只听左说酒精是从出售食用酒精的大邑县社队企业局购进,便表示只要每月上缴800元,随便怎么搞都行。合同签订后,左成洪与被告人李永泰合伙经营,并由吴自均批准,将李永泰聘为该公司在成都的酒类批发部的推销员。

  1985年3月至5月,左成洪和李永泰先后从大邑县社队企业局化工厂购得食用酒精20余吨,非法兑制“白酒”、“陈色酒”出售牟利。1985年4月,左成洪告诉李永泰说,大邑县社队企业局化工厂的酒精不多了,而且涨了价,李即提出大家帮助找酒精,随后李托被告人谢麟帮助买酒精。谢麟先后向凤凰山化工厂一门市部、成都市金牛区建辅材料经营部联系购买酒精,并且带左成洪、李永泰到成都市晨光化工商店看样品。3单位经销人员均明确告诉他们出售的是工业用酒精,最后经左、李认可,由左决定购买建辅材料经营部出售的工业用酒精。1985年5月11日、6月2日,谢麟两次从建辅材料经营部购买工业用酒精35桶(5600公斤),分别运到左成洪销售点23桶(3680公斤),李永泰销售点12桶(1920公斤)。5月中旬至6月初,左成洪和李永泰共用工业用酒精4160斤,加水兑成7800余斤,冒充“白酒”,售出1300余斤,致20余人饮用后甲醇中毒,其中死亡15人,伤残7人。由于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追查、侦破,将未用完的工业用酒精以及已兑成但尚未出售和已售出而未食用的“白酒”全部查封禁用,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在追查中,李永泰、谢麟曾转移藏匿未用完的工业用酒精。

  1985年8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判决认定,被告人左成洪、李永泰、谢麟明知工业用酒精兑成“白酒”食用后,对人体有危害,却为了牟取暴利,大量购买工业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左成洪、李永泰、谢麟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吴自均身为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经理,对左成洪、李永泰等用工业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没有履行领导和监督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以致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左成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永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谢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处吴自均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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