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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华寻衅滋事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案情」

  被告人:魏永华,男,20岁,汉族,河北省藁城市增村镇大慈邑村人,农民,住大慈邑村。

  1998年6月7日晚,被告人魏永华与赵军方、梁兴雷与贾顺利共开两辆货车往南皮县拉沙子,沿沧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武强县境内时,被告人魏永华以在其前面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山西货车靠了其汽车为借口,追逐该车。待山西货车停靠路边后,魏永华将车超过并停在该车的前面,故意找茬,殴打该货车上司机等人并索要钱款未成,抢走汽车钥匙和放在工具箱内装有营运证、行驶证等手续的黑色皮包一个,然后驾车离去。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9月14日以魏永华犯抢劫罪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永华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属于一般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永华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纠缠、欺压外省车辆,殴打司机和乘车人,并抢走汽车钥匙和皮包,逞强施威,严重扰乱了公路交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欠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不够恶劣,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于1998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永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魏永华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魏永华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犯罪的目的。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寻衅滋事罪的目的则不然。纵观全案,魏永华被羁押后第一次讯问时就承认自己去山西省跑车时经常挨打、受气,在本地碰上山西车后,就想法打他们出出气。当魏永华等四人开车行至武强县境内时,魏就以在其前面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山西货车靠了自己的汽车为借口,故意上前找茬,打人、要钱(未要成),后又拨车上的钥匙,拿走了工具箱内装有行车手续的黑色皮包。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出气、打事,是出于一种报复的动机,没有抢劫罪所必须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抢劫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4位受害人的陈述,不能证明魏永华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也不能证明魏永华具有抢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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