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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新在脱逃中咬伤公安人员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案情」

  被告人:周汉新,男,34岁,河北省抚宁县人,农民,住抚宁县大新寨镇北寨村。198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艳丽,女,20岁,河北省抚宁县人,农民,住抚宁县大新寨镇北寨村。1996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章宝秋,男,28岁,河北省抚宁县人,农民,住抚宁县大新寨镇柳树沟村。1996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单爱民,男,27岁,河北省抚宁县人,农民,住抚宁县大新寨镇三村。1996年1月17日被逮捕。

  1995年11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汉新伙同耿兴业等二人(均在逃)在王家沟村大桥以西公路上,将向该村送木材后返回的冀C-80220号汽车截住,用菜刀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手段,向货主王清政劫取人民币800元并将王打成轻伤。王清政受伤后治疗15天,共花医疗费2014.28元,连同误工费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164.28元。

  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汉新收审。12月12日上午,公安干警暴忠义、郑宏民、王可柱等6人驾车押解周汉新去王家沟指认抢劫现场。时逢王家沟大集,围观群众甚多,汽车进出不便,便将车停在村外,留下暴忠义、郑宏民、王可柱看守,其余干警去村内调查取证。此时,周汉新假装下车小便,乘机逃跑,被暴忠义等三人捉住往车上押送。周肆意顽抗,不愿上车,并向围观人群呼叫:“够哥们意思的帮帮忙。”这时被告人张艳丽、章宝秋和单爱民上前用暴力阻碍公安干警抓捕周汉新。张艳丽以给周汉新穿上跑掉的鞋子为名,拽住干警暴忠义的胳膊,企图让周脱逃,被暴推开。被告人章宝秋见干警拉周汉新上车时,将干警郑宏民、王可柱撞倒,周汉新又乘机脱逃,被抓住后,暴忠义抱着周汉新的后腰不放,周汉新对着暴忠义的左脸咬了一口,并挣脱干警再次脱逃。周汉新再次被郑宏民抓住时,张艳丽又拽郑的胳膊。郑宏民为防止周汉新脱逃,将周的外裤退至脚踝处,被告人单爱民却将周的外裤扒掉,企图让周逃跑。最后,在原双岭乡公安派出所的干警协助下,将周汉新抓住押上警车。周汉新被押上车时又朝暴忠义的面部猛踢一脚。经法医鉴定,暴忠义的左颊面被咬后,造成“皮肤撕裂伤,组织缺损,形成瘢痕2× 1.4厘米,为轻伤。”

  「审判」

  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汉新犯抢劫罪和脱逃罪,被告人张艳丽、章宝秋、单爱民犯妨害公务罪,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清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汉新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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