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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麻琳、姜保林等八人金融票据诈骗、贷款(3)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麻琳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的主谋是秦柳娥,原判认定其是组织、指挥者的主犯,证据不足。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麻琳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其行为发生时法律没有规定票据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其归案后能揭发秦柳娥犯罪,有立功表现,原判对其定罪科刑、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姜保林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犯罪主体有误,三朦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应属单位犯罪,认定其是主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徐洪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其是主犯事实有误,票据诈骗、行贿是代表单位利益实施的,原判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当。被告人李海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指使他人伪刻印章,不是主犯,其走后,公司已全部归还银行贷款,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周烈上诉理由是其没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何江燕上诉理由是其在三朦公司管账、记账是麻琳、姜保林安排的,未获赃款,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胡振强上诉理由是其根据麻琳、姜保林的指使找人伪刻印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故意,原判认定其犯票据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何源上诉理由是其是为三朦公司打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8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从轻或免除处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没有适用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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