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玩忽职守、泄(3)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被告人赵永强积极参与向梅直方非法提供“5.26”会议秘密事项,并泄露衡水农行要消除信用证风险的信息,破坏这一挽救措施,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刘淑红不履行衡水农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的职责,违反行业管理规章,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在受到上级银行批评后不思改悔,仍然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据此,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6日判决:
被告人赵金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徐志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赵永强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刘淑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金荣的上诉理由是:开具备用信用证未越权,不知道“5.26”会议内容是国家秘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徐志国的上诉理由是:玩忽职守情节不重,一审处刑过重;不知道“5.26”会议内容是国家秘密,不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赵永强的上诉理由是:向梅直方提供“5.26”会议内容是按衡水农行领导指示办事,不知道提供的内容是国家秘密,一审处刑过重。刘淑红的上诉理由是:参与签署的有关文件系奉命签署,且不知道文件的性质和内容,不构成犯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赵金荣不是银行系统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衡水农行也没有开办信用证的业务;在“5.26”会议上,有关领导告知赵金荣须对会议内容绝对保密,会后又经有关领导特别交代不能将会议内容告知徐志国,但赵金荣却反其道而行之,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人徐志国不尽职责,在向农业总行咨询引资一事时极端不负责任,对衡水农行轻率开出备用信用证起了重要作用;徐志国还将明知应当保密的事项故意提供给梅直方,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人赵永强明知“5.26”会议内容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属国家秘密,却积极将其提供给梅直方,破坏了衡水农行消除信用证风险的措施,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淑红签署备用信用证时,赵金荣已向其告知文件的性质,其签发的最后一份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又是用中文制作,刘淑红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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