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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赢钱用来嫖宿幼女如何定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1.主观上,犯罪人必须有牵连的意图。牵连的意图要求犯罪人必须认识到其所实施的数个行为都是为了一个最终的目的,其所实施的数个行为都不过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犯罪目的决定着牵连意图的存在,如果行为人的数行为不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犯罪目的,就不存在牵连意图。笔者认为:牵连犯中行为人对于牵连意图内容的认识,不仅应包括对犯罪目的的同一性认识,还应包括其对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的认识。

    2.客观上,牵连犯所涉及的数个行为必须有一个是主行为,其余行为均为从行为,从行为所产生的效果附着于主行为之上,为主行为之实施或犯罪目的的最终实现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牵连关系不外是数个行为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行为人在实施前一种原因性行为时,就包含着实施后一种结果性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3.本案中,那种认为沈某赌博和嫖宿幼女之间具备了牵连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案情,沈某在进行赌博的时候并没有嫖宿幼女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为当天赢了数额较大的钱款,事后进行挥霍时才产生了犯意。这种事后产生的犯意与先前的赌博行为之间在主观上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对行为人在两种不存在牵连关系的犯意指导下实施的独立行为应依法予以分别的评价。至于第三种观点中将赌博行为作为中介并进而把挪用公款和嫖宿幼女的行为也纳入牵连犯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是误解了牵连犯中对牵连关系范围的界定。牵连关系只应存在于直接的原因和结果、手段与目的之中,而不能以任何第三种行为为中介。否则,将从根本上否定刑法中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界定的标准。

    综上,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和嫖宿幼女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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