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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人(3)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亿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政府的批复给亿亨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内容,改判郑州市政府赔偿亿亨公司3487.80万元,判令郑州市政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些损失具体包括:(1)亿亨公司改建、扩建其租用的粮油总厂大楼的投入,其22530930元;(2)1997年10月7日,亿亨公司被赶出郑州亿亨大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亿亨公司的存货被转移和处理所造成的300万元损失和亿亨公司商场开业前在香港招商投入的300万元;(3)1997年10月7日,亿亨公司被赶出郑州亿亨大厦后,无法出租所造成的租金634.70万元。亿亨公司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有:《批复》是造成亿亨公司巨额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该《批复》的下达与亿亨公司的巨额损失有因果关系。《批复》下发后,亿亨大厦的暖气、电、水供应被切断,租赁亿亨大厦的20多家公司被迫迁出,其开办的公司和商场被迫停业,经营的商品降价处理。1997年10月7日,海洋公司人员赶走租用亿亨大厦办公的公司,损失、侵吞亿亨公司财产。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行初字判决之前,《批复》一直发生法律效力。在《批复》被撤销之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粮油总厂破产程序中只能对其重复确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粮油总厂的破产收购问题不能视为经过司法处理。亿亨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郑州市政府辩称: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并未涉及行政赔偿请求问题。亿亨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受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拘束。若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首先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变更其生效裁定。否则,亿亨公司的起诉和一审判决均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不一致。亿亨公司在上诉状中所列的要求郑州市政府承担的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亿亨公司的赔偿请求完全正确。本案不涉及财产争议,一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符合规定,且全部判由郑州市政府承担不合理。郑州市政府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第三人海洋公司辩称:亿亨公司认为《批复》是造成其巨额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亿亨公司否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粮油总厂的收购问题进行了司法处理,是错误的。海洋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第三人海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主要有:粮油总厂粮总(96)第4号《关于我厂拟破产的请示》,郑州市粮食局郑粮[1996]10号《关于对郑州市粮油食品总厂破产请示的批复》,郑州市破产办郑企破办[1996]3号《批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郑经破字第5号公告,郑州资产评估事务所郑资评字(1996)第080号《郑州市粮油总厂部分资产评估报告》,郑州资产评估事务所《郑州粮油食品总厂破产清算评估报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郑经破字第5—7号经济裁定书,海洋公司和粮油总厂的收购意见书,深圳亿亨公司成立郑州亿亨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郑经终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粮油总厂破产收购单位选择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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