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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安德等43户农民诉青州市王母官镇人民政府等订
www.110.com 2010-07-24 11:21

  [案情]

  原告钟安德等四十三户农民。

  诉讼代表人钟安德,男,50岁,汉族,山东省青州市王母宫镇王七联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王殿文,男,46岁,汉族,山东省青州市王母宫镇范王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长亮,男,38岁,汉族,  山东省青州市王母宫镇王母宫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马守林,男,40岁,  汉族,  山东省青州市王母宫镇南四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崔恒久,男,54岁,汉族,山东省青州市王母宫镇小崔村农民。

  被告青州市王母宫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顺,镇长。

  被告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潍坊分公司。

  代表人赵学勤,经理。

  被告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如,总经理。

  案由:种植黄玉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钟安德等四十三户农民诉称:2000年9月,被告青州市王母宫镇人民政府号召并组织我们种植黄玉葱,由镇政府牵头联系,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潍坊分公司供种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经育苗种植220亩,但到2001年开春,我们所种植的黄玉葱几乎全部死亡,经王母宫镇政府委托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认为育苗、定植晚是死亡的原因,黄玉葱绝产给我们告成经济损失822825元。为此,四十三户原告委托诉讼代表人,于2001年4月13日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青州市王母宫镇人民政府辩称:王母宫镇政府没有责任。2000年9月为了发展高效农业,振兴经济,提高农民收入,镇农委与山东省物产公司潍坊分公司签订了黄玉葱种植协议,按照该协议,我镇牵头,组织43户农民在该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和要求下,种植了220亩黄玉葱,但到第二年开春,该葱苗几乎死绝;为弄清死因,我镇于2001年3月委托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育苗晚、苗子小、定植晚,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鉴定结果证明了不是政府的责任,是该公司指导、服务不当所致。因此该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并于2002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追加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潍坊分公司和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许可。

  被告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潍坊分公司辩称:1、被告潍坊分公司是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与四十三户家户没有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潍坊分公司无理。2、在潍坊分公司与镇政府的协议中明确规定,镇政府负责落实种植管理,潍坊公司协助进行种植指导。潍坊公司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是政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4、种植晚不可能造成黄玉葱死亡,原因是管理不当。5、本案中农户与政府之间无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案由不当。综上所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省物产公司同意潍坊公司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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