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迎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吴试矛 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庆石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高级工程师,住安庆市石化大湖生活区新北区79栋17号。
委托代理人顾大松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严定国,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志愿者。
被告安庆市公安局,住所地本市孝肃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荣,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姜显龙, 该局交通警察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捷,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试矛不服被告安庆市公安局行政答复,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受理后,于2006年8月 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试矛及其委托人顾大松、严定国、证人刘东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显龙、杨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5日,原告用“慧剑剪雨”的网名,在安庆市政府网站的议程市民论坛的在线回复栏目中,以《请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答》为题,要求被告就在安庆市启用机动车驾驶人IC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决定,公告其所依据的安徽省公安厅公交管(2004)314号文件《关于全面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管理系统建设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2004)314号文件],被告以该文件是省公安厅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管理系统建设的一个工作方案,不是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由,拒绝公告该文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行政知情权并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在安庆日报、安庆市政府网站市民心声专栏的在线回复栏目和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明显位置公告(2004)314号文件的全部内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原告的“慧剑剪雨”网名实名注册资料(复印件);3、原告在网络上的请求信(复印件);4、被告的网络答复(复印件);5、被告的下属交通警察支队的电子屏公告(复印件);6、安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复印件)。
原告提供证据的目的是,被告的行政答复客观存在,原告与被告的答复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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