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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编条码被罚款 怪罪质监局没引导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今年6月28日,江苏南通市海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海门市某特种油品厂的一种机油外包装标识中使的商品条码是编造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油品厂不服,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负有“引导”义务,自己编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根源在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后,油品厂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南通市海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 9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许多商品上都印有条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条码技术在商品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对商业自动化的推广应用、商品的出口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今年6月28日,南通市海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对海门市某特种油品厂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油品厂成品仓库内有待销售的活性离子增力发动机油共17瓶,每瓶4升。机油外包装标识中使用了 8138628805836的商品条码。经立案调查,此商品条码是油品厂自己编造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于8月23日向油品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9月11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油品厂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油品厂不服,认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负有“引导”义务,由于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对油品厂进行“引导”,才造成错误地使用了商品条码,自己编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根源在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为此,油品厂于9月18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11月22日,油品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审理中,原告油品厂坚持认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因为被告南通市海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对原告进行“引导”,所以造成原告错误地编制了商品条码,原告的行为是被告失职所致,且被告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不适当。因此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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