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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房屋使用权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1、不动产与相邻关系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互补充的一个二元论概念,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的需要,两者之间的受保护程度有一些差别。基于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两者之间如何界定不属本文讨论主旨,但依照一般法学理论所形成的共识,房屋明确属于不动产。  依通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地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前者为相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后者为相邻人所负担的义务,即相邻义务。相邻权与相邻义务对映而存在。由于着眼点不同,学说对此称谓不一:着眼于民法之权利本位这一法律观念,且仅从权利得扩张一方观察,即谓之“相邻权”;着眼于不动产相毗邻各方利益平衡之调和,则称之“相邻关系”。应当说,后一种称谓更加周全、精确,殊值赞同,但两者的称谓差别不足以形成较大的分歧,本文中为便于理解和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仍称为相邻权。

  2、请求权与相邻权

  在民事权利的谱系中,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权利作不同划分。其中,依权利的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系列中,请求权被认为“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1] .

  依照通说,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各种请求权都是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前提的[2] .请求权,通常可以分为绝对请求权与相对请求权,前者系对于一般人之请求权,其内容乃在要求不为一定行为,故称为消极请求权。举凡由物权或其他支配权所生之请求权皆属之。后者系对于特定人请求权,其内容不仅在请求为一定行为,并得请求不为一定行为,故有积极请求权与消极请求权之两种。

  理论上,请求权依产生方式可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指作为原生权利的请求权,包括契约债权和基于亲属权产生的请求权,如配偶和亲属之间的抚养与赡养请求权。救济权型请求权,指当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所发生的救济性的请求权。即救济权。救济权型请求权依其原权为标准分为: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契约债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之债请求权[3] .所有权之物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视所有权被妨碍的样态而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预防危害请求权、除去防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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