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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光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行政处罚纠纷(4)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陈少光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00年6月2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裁判情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少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进境?熜?带国家有数量限制的人民币现钞?煶?过海关规定的数量?熐沂?量显属较大?熚聪蚝9厣瓯á熢谘≡褡呶奚瓯ㄍǖ溃坑殖坡躺?通道?时被查获?熎湫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的处罚决定?熑隙ㄊ率登宄??熤ぞ莩浞症熓视梅?律、法规正确?煷Ψ3绦蚝戏á熡τ柚С帧T?告认为其没有走私的故意和实施走私行为?熋挥凶呓?绿色通道的意见?熑狈κ率蹈?据?熇碛刹荒艹闪ⅱ煵挥璨赡伞1桓娌捎糜始姆绞剿痛锉凰呔咛逍姓?行为有关的法律文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提供送达回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熂扑闳范?没收原告走私人民币39.4万元?熞谰莩浞症煶绦蚝戏á熢?告提出被告没收其人民币39.4万元没有法定依据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熅?不予采纳。判决维持海关的处罚决定。原告陈少光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上诉人携带40万元人民币进入无申报通道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以下简称《通关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所谓“无申报通道”,应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选择。除依规定必须向海关申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直接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出境。1993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3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国家货币为限制进出境物品。《通关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进境手续。本案中,上诉人携带超过限量的巨额人民币入境,依照规定应办理申报手续,但上诉人直接选择了无须办理申报手续的无申报通道入境,显然违反了上述《通关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上述法规规定的走私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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