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从一起行政案件谈法律推理中大前提的选择(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判决]: 倪女不服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人民政府对自己越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倪女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本案中,存在着三个法律推理。一是从乙镇人民政府在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乙镇人民政府在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越权后,即作出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法律推理中,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大前提是行政法律规范。第二个法律推理是原告倪女认为其与高男在离婚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上亦不存在争议,且双方到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其离婚的民事行为已经得到了民事法律的保护。故认为乙镇人民政府的撤销离婚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此推理中,倪女适用的是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但是,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形式要件)。第三个推理就是法官在处理该行政案件过程中运用的法律推理。法院最后的判决并没有解决这两个三段论存在的矛盾冲突,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两个三段论冲突的存在,更谈不上从法律上为今后出现这种的情况提供解决的思想了。

  问题的核心在于,以上两个三段论是不同性质的,倪某的三段论是实质的权利的逻辑结果,而乙镇人民政府的三段论是形式或程序权利的必然结论。毫无疑问,法官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律规范给予了充分、足够的重视,但是法官没有对婚姻法律规范中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给予应有的关注。

  在小前提(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成了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法院在处理本案中,选择适用了行政法律规范,而未适用新婚姻法。从法律效力上看,两法不存在上、下位法的问题。似乎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都是不违法的,而且似乎也不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但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却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结论。

  然而,法律推理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而且,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律师的推理和法官的推理究竟何者具有权威性,并不是以其身份来划定的,而是以其推理是否具有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即是否合乎理性而决定的。这就说明我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除了要具有法律理由,还要具备“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之所以成为正当理由,在于它所提供的理由符合人的理性,而理性的作用正在于能说服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所作的权衡,在于使较低的理由服从更高的理由,因为合法性只能说明法律上有限的理由,正当性则从人类更高的价值来说明法律存在、变化和发展的根据。因此,法官在对本案进行法律推理时,应当充分权衡行政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条例在本案中的更合适性和更正当性。 所以,对本案中离婚登记主体错误,能否用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笔者认为不可以。这也是两法冲突时,取其要义之所在。倪女与高男的离婚,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离婚,而是通过熟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乙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离婚登记。虽然登记主体不当,属婚姻登记行为程序上的错误,但在实体上,两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仅亲自去了婚姻登记机关,而且对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因此他们的离婚登记既不属于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也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的情形。基于婚姻关系的不可逆转性和撤销婚姻的法定性、限定性,原婚姻登记主体不能按一般行政行为错误来自行纠正。在一般行政行为中,当行政机关发现自己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该行政机关可以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来纠正自己的错误从而达到行政行为合法的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