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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能否起诉要求齐某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不宜抗诉。因为法院虽然判决陈某对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没有完全实际履行,不具备《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条件,因此,陈某无权行使追偿权,只有在陈某完全履行了赔付义务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方可起诉要求齐某赔偿。

    在讨论中,还对余某诉讼的适用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余某应以陈某和齐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不应择一选择其中一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有人认为余某既可以按照雇佣法律关系要求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一请求权的行使,另一请求权则归于消灭;还有人认为余某数个请求权择一行使的同时,并不因一请求权的行使而使彼请求权消灭。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到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行使及诉的审理。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制度,最早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我国民法理论最近几年才开始重视和研究不真正连带理论。由于这一理论是从国外法引进,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因此,在适用上常用分歧。本文拟针对本案,结合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行使和诉的审理作进一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行使

    本案第一个问题分歧的焦点,就是在什么条件下,作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一的雇主,可以向直接侵权的终局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亦即对《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应作何理解。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但理由须进一步阐述。

    第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受害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自然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①简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乃多数人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责任人之履行则全体责任消灭之责任。②虽然从理论上看,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各自独立,各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地发生求偿关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都存在终局责任人,在债务人先于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平,应当允许其他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也存在内部追偿问题,只不过这种追偿关系是建立在终局责任之上,而非像连带债务那样建立在内部分担责任之上。既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求偿是建立在他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之下,那么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就不能获得这种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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