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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素福不服如东县水利局等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案情」

    原告:沈素福,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系如东县丰利镇(原五义乡)渔场承包人。

    被告:江苏省如东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陈厚基,局长。

    被告: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柱,该镇筹建组组长。

    被告:如东县光荣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本清、乡长。

    1986年原五义乡人民政府(现已合并于丰利镇人民政府)经与光荣乡人民政府协商,借光荣乡管理、经营耗环港垦区海堤河600米长的一段河面,给五义乡渔场养鱼。1994年3月20日原告沈素福与原五义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承包合同(1994年2月28日起至1999年2月底止),承包该乡成鱼养殖场和原五义乡向光荣乡所借的环港垦区海堤河600米长的一段河面养鱼,并在该承包河段两端设置了三道网、三口鱼簖。1994年12月底如东县水利局发现沈素福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海堤河筑坝养鱼,影响排涝排咸,即派员口头通知原告沈素福拆坝,未果。1995年3月23日被告如东县水利局制作了《如东县水利工程管理违章通知书》,决定对原告沈素福违法筑坝行为处以人民币二百元的罚款,并限原告沈素福在同年4月10日以前将坝拆除。

    1995年3月15日,经五义、光荣两乡水利站协商,决定将原五义乡所借的600米长的海堤河段移交给光荣乡。1995年4月10日,被告如东县水利局、原五义乡人民政府、光荣乡人民政府形成了《关于收回光荣乡防汛海堤河移交纪要》,确定1995年4月20日由光荣乡行使这600米长的海堤河的管理和经营权,并要求在移交前由原五义乡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捞清河内成鱼和鱼种,逾期则视为放弃处理。原五义乡曾通知原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承包合同。1995年5月12日,如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书面通知丰利区指导组、县堤防管理所,要求其组织人员在5月20日前将沈素福在光荣防汛段的环港垦区海堤河上的拦河坝强行拆除。1995年5月22日下午1时,被告如东县水利局、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如东县光荣乡人民政府组织民工强行将原告沈素福所筑之坝挖开,同时将原告沈素福设置的三道拦河网、三口鱼簖拆除,致使原告沈素福在海堤河所养的鱼群流失,拦网及鱼簖部分损坏,32根刺槐树网桩丢失。为此,原告沈素福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挖坝毁网的强制措施,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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