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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明不服衡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审理较好地区分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可以实施上述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究竟是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法院不能简单地从形式和程序上进行区分,因为这样就难以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之名而行滥用职权之实的行政行为。对本案,两级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在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和说明了原告陈文明涉嫌犯诈骗罪的初步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和程序,所采取的刑事侦查手段、措施后,认定了被告衡阳市公安局限制陈文明人身自由、扣押27万元存款和手机一部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虽然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在程序上有诸多不当之处,但因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文明要求。但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原告陈文明罚没10.8565万元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刑事侦查行为,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以罚代刑、乱罚款、乱创收、解决办案经费不足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决不能因为公安机关任务的繁重性、工作的复杂性、危险性而将错就错,“多理解”、“少责难”、“不宜苛刻求全”,而应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监督和纠正,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故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对原告陈文明罚款10.8565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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