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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和等诉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违反计划生(4)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三)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哪些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被告违法向原告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返还。被告的工作人员砸坏两原告的家具等财物,经有关机构评估损失412.46元,以及支出的拍照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依照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60.4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称因被告的工作人员强行进入民屋,对屋内的家具打、砸,造成金项链等财物损失,要求给予赔偿。但原告对此不能充分举出证据佐证,证实这些财产损失的事实,因此法院没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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