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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等诉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不予(3)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评析」

  这是一件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所谓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某种法定职责但其拒绝或拖延履行该法定职责的行为。本案被告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和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即对其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由于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足,原、被告对 该屋界址和权属确认有争议,被告遂通知其补齐所需的材料,但原告至诉讼时仍未补齐,以致造成“双证”迟迟无法颁发,这一责任在于原告。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未发放“双证”即是不作为或发放“双证”即是作为。实际上被告要求原告将材料补齐就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原告的诉 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未予采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赔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侵权并造成管理相对人的经济损失,且二者必须有因果关系。既然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并未造成侵权,也就谈不上行政赔偿了。 另外,一审人民法院1993年9月审理陈定对三人共有的房屋产权提起的诉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是正确的。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将原、被告关于土地使 用权的争议认定为不发证的理由,是不对的,并且重复收取诉讼费,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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