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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行政许可的分析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案情]

  原告马勇进系某市新东东路八达城A楼08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实施八达城的封闭管理,2005年6月,第三人某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依附原告08号房屋的西山墙搭建了一排玻璃铝合金建筑物。2006年6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被告提交了2006年4月10日某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请求办理北大门东侧值班室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2005年2月21日某市八达城业主委员会《关于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建“封闭式”小区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05年3月6日某市房管局签署“同意封闭管理”的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附部分业主的签名、2005年4月13日市公安消防大队签署“同意”的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八达城业主花名册、八达城大门预算及设计图纸等材料。后第三人又向被告提交了2006年8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和东国用(2001)字第280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8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提出《八达城北大门传达室建设要求》,载明:“要求第三人在2006年9月10日前拆除北大门过道内东侧北面第一根立柱与第二根立根之间(长4.4m,宽1.2 m,高2.9 m)的一间违法搭建,第二根立柱向南部分改建为传达室。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6年8月25日,被告审查同意了第三人修改后的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平面示意图。2006年8月30日,被告在八达城的北门、南门两处对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进行批准公示,公示期从2006年8月30日至2006年9月5日。2006年9月11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颁发编号200618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第三人在新东东路南侧八达城内建设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临时2年),建设规模11.04平方米;东至A楼中间通道东墙,西到中间通道东侧立柱西边线,北至中间通道东侧第二根立柱北边线,南由北向南9.2米;建筑高度2.9米。原告不服,认为被告的许可行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和通道通行权,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第三人于2004年4月28日经八达城商住区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004年5月8日经某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争点]

  1、原告是否是被许可事项的重大利害关系人;

  2、第三人有无申领许可证的主体资格;

  3、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原告马勇进诉称,被告2006年9月11日给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图使第三人的违法建筑变成合法建筑;被告明知第三人的建筑物紧靠原告08号房屋的西墙而建,且建在通道上,仍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许可事项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被告在作出建筑许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更未听取原告的意见,程序违法;第三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更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建筑许可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的许可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道路通行权。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2006年9月11日编号200618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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