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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指导价4年未更新 村民告政府不作为(2)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李跃安的代理律师、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称,这份文件出台时就有明显硬伤,文件中没有规定要及时更新房屋拆迁指导价。


    殷清利说,建设部2004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李跃安说,依据4年前的未更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拆迁价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政府指导价属于公权越位?


    因为2003年的3号文,邯郸市县两级政府成为被告,邯郸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恩祥解释说,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邯郸市关于拆迁管理的市政府令,都没有硬性要求“每年”公布数据,只说“定期”,王恩祥认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裁量权,是否更新数据,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所以目前3号文依然是合法的。”


    王恩祥同时也承认2003年的文件已经确实过时了,他认为“政府不再确定区位价格,拆迁补偿的价格完全交给市场,由市场评估决定补偿数额。”据悉,邯郸市拆迁办正在起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草案)》,该办法已取消政府区位指导价。


    邯郸市拆迁办主任王恩祥称,2003年3号文未能及时更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文件由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拆迁办4个部门联合下发,具体修改更新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程序比较复杂。”


    东柳林村李跃安等村民认为,邯郸市拆迁办无法及时更新拆迁指导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3号文已经影响了公民拆迁补偿估价。


    邯郸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裴祝江认为,8户村民所在的东柳林村拆迁许可证是在2005年9月1日发的,所以房价的评估时间应按照2005年的市场价格评估。


    裴祝江认为,8户村民的拆迁补偿价格实际上已经高于“3号文”,被拆迁人可选择两种办法,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开发公司鼓励产权调换,而且大部分拆迁户都选择了这种办法。按照货币补偿计算,不要回迁房的,开发商按高于回迁房(1680元/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收购,算下来,他们的利益并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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