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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变化时行政许可应保护被许可人利益(2)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一、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方式与行政机关的审查要求

  行政许可系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首先确定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许可的种类,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而本案中,中麟公司向市药监局申请的许可种类为重新注册,市药监局对中麟公司的申请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即意味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市药监局在受理后却按照注册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并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而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此外,市药监局声称是按照注册的要求对中麟公司的申请予以审查,但实际上其对中麟公司提供材料的要求,部分是按照注册的要求,部分是按照重新注册的要求,反映了其在审理中的混乱。

  二、旧法下的行政许可在新法中的衔接:公共目的与个人利益的兼顾

  本案中,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对已取得试产注册的中麟公司,应当按照注册还是重新注册的要求来审核其申请。而对该问题作出法律上判断的背后,是当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时,对被许可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

  本案中涉及新、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同注册种类和条件如何衔接的问题。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于2000年4月5日,失效于 2004年8月9日。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规定了三种注册方式:试产注册、准产注册、重新注册,其中试产注册是准产注册的前提,重新注册是针对准产注册期满前六个月这一情形而规定的注册方式,以上三种注册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试产注册需要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准产注册和重新注册不需要这一条件。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改变了注册的种类,取消了原先的试产注册和准产注册,注册方式分为两种:注册与重新注册,申请注册时要求提供临床实验报告。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方式作了改变,但未对在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下取得试产注册、准产注册的,在新办法实施后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如何来看待原取得的试产注册、准产注册的效力?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原已取得的试产注册、准产注册仍然有效。但新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并无试产注册与准产注册的注册种类,当原有的试产注册、准产注册到期后,如何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注册申请?尤其是试产注册,因新办法取消了准产注册这一方式,其可否直接提起重新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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