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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医院等诉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使用与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

  原告: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以下简称同仁中心)。

  被告:张家口市奥马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

  被告:张家口市亨得利验光配镜部(以下简称亨得利配镜部)。

  同仁医院以精湛的眼科、医疗及配镜服务技术蜚声全国。经同仁医院申请,1997年9月,国家商标局为该医院核发了第1115385和111538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其申请的“同仁”汉字商标及“TONGREN”拼音与“TR”字头组合的图形服务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42类,其中含眼镜行服务。次年5月10日,同仁医院与同仁中心签订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647号通知,认定了“同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8年初,被告奥马公司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开办其分支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企业名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11日以(张市)名称预核〔98〕第369号给其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奥马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在《张家口晚报》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成立暨于五月一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该广告载明:“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让山城人像纽约、巴黎、东京的市民一样享受国际水准的服务”,并登载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另外,还载有“特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免费咨询、检查”等内容。5月1日,奥马公司又在同一刊物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今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广告中亦登有“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验光配镜”内容,并登载了“TR”图形。在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店门前的右侧上方安装了“同仁眼镜中心”的灯箱。同年5月11日,“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张家口有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电视台于5月18日至次年5月17日期间发布“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提醒您注意天气变化”等宣传广告。

  原告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在发现奥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遂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于1998年8月10日给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称:你单位擅自使用“同仁”商标作为企业牌匾,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于1998年9月10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月27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同验光配镜中心关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整改报告”,称:“本公司为了维护北京同仁医院、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声誉,避免造成公众误认,对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企业牌匾、灯箱、视力表、眼镜盒等进行全面整改,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将怡安街30号门头上店名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1998年8月31日前,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并在店名字体下边写明该企业所在地址:‘张家口市怡安街30号’;二、拆除户外灯箱;三、在店堂内带有‘同仁’字样的灯箱上全部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四、销毁不锈钢牌匾一块;五、销毁眼镜盒800个;六、销毁眼镜布1200块;七、销毁视力表一万张;八、销毁验光配镜专用单600本;九、销毁三维画面广告带。我公司已全力按照贵局的要求,将所带有‘同仁’的字样进行规范使用,保证以后在各种媒体中合法使用广告用语,保证不引起公众误认及误导消费者。”同年11月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张家口邮电局主办的《中国邮递广告》上刊登了“同仁眼镜告诉您:我们有能力做到配树脂不花钱;配镜在同仁,中保做后盾”的促销广告。1998年12月15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接贵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就张家口桥东怡安街30号‘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服务商标一案的申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此案涉及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两方面问题。我国商标管理采取的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商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二、张家口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张家口奥马眼镜有限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是1996年7月1日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三、鉴于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不当,没有按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全称使用。我们已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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