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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8日至18日,广西百色地区个体户兰忠德所开英德冷饮部先后两次从百色军分区农场,以每市斤1元的价格购进150斤散装小锅米酒(无商标)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备有"右江"小锅米酒空瓶及其他空瓶,并曾用这些空瓶打酒给没有带酒瓶来的顾客。6月18日下午,百色市木器厂职工梁醒超到英德冷饮部购买了一瓶"右江"牌小锅米酒(每瓶1.30元),喝后觉得淡而没味,次日上午到百色市酒厂进酒时将此事告诉该厂某职工。当天,百色市酒厂派员到兰忠德的英德冷饮部查看,认定此事属实,于20日向广西百色市工商局举报,认为兰忠德侵犯了百色市酒厂"右江"商标专用权,请求百色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百色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于24日上午,会同百色市酒厂、百色市电视台有关人员前往英德冷饮部调查,发现该店门前椅子上摆放着一瓶贴有百色市酒厂"右江"牌小锅米酒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百色军分区农场散装小锅米酒,以每瓶1.30元价格公开出售,已售出100斤左右,获利30元,市工商局询问了该店职工情况后,市电视台的同志进行现场录像,尔后,市工商局封存了英德冷饮部中的酒缸、酒桶、酒具等物品,认定其侵犯了百色市酒厂在酒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第111286号"右江"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百色市工商局于8月3日对英德冷饮部作出处理决定:

    1、 立即停止使用"右江"牌小锅米酒空瓶装散装米酒销售的侵权行为;

    2、 收缴"右江"小锅米酒空瓶11只;

    3、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该处理决定作出后,英德冷饮部业主兰忠德不服,向百色地区工商局申请复议,该局作出纳处罚的复议决定。兰忠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忠德认为,自己经营的英德冷饮部在销售百色军分区农场散装小锅米酒过程中,备有百色市酒厂"右江"牌小锅米酒空瓶及其他空瓶,用这些空瓶打酒给没有带瓶来买酒的顾客,目的是为了方便消费者,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百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兰忠德在经营英德冷饮部的过程中,把百色军分区农场的散装小锅米酒装入第三人百色市酒厂注册的"右江"牌小锅米酒空瓶公开出售的事实清楚,被告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第三人百色市酒厂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40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宜与本行政诉讼案合并审理,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1995年8月22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经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百色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忠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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