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商标法案例 >
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化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文涛,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逮捕。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化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化新认罪态度好,虽犯罪情节严重但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其危害小于假冒食品和药品商标的危害;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文涛辩称,其负责机修,因有姻亲关系而协助王化新管理工厂。其辩护人提出:唐文涛是打工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适用缓刑。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下,接受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涛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共同犯罪中,壬化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文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化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被告人唐文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裁判理由

  由于目前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尚不十分健全、完善,以及注册商标标识普遍制作工艺陈旧,防伪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仿制等原因,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