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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泥人张”胜了“北京泥人张”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北京泥人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张錩、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今年初,“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及其成立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公司将“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至二中院,称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侵犯了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艺术创作人员对“泥人张”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铁成辨称,“北京泥人张”也始创于清道光年间,第一代“北京泥人张”的创始人是张延庆,他采用特殊的泥土制作手工艺品——高档蛐蛐罐,在京城王府等买家中备受欢迎,被尊为“泥人张”。第二代传人张寿亭在民国初期制作的高档仿泥瓦古玩及烟具十分有名。第三代传人张桂山在艺术风格上继承前辈所长,技术工艺又有所创新。本人张铁成是“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于1983年成立了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1994年又成立了中外合资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其制作的泥陶作品享誉中外。自己没有侵犯原告权利,也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泥人张”作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在其创作的艺术品上使用“泥人张”名称,并有权将“泥人张”作为企业或机构名称的部分内容使用。张锠、张宏岳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泥人张”名称的专有权人之一。

    张铁成等三被告主张“北京泥人张”创始于张延庆,至今已传承四代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认定。三被告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和制作人的混淆。三被告关于“北京泥人张”历史延承的宣传,也足以造成公众对张明山后代传人的身份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创立和发展多年的“泥人张”品牌的误认。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是对张明山后代传人及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对“泥人张”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此外,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或直接使用“泥人张”、“nirenzhang”名称、或突出使用“泥人张”名称,客观上借助了“泥人张”百余年来形成的声誉,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在主观上也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三原告对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的情况早就知晓,一直未提出异议,且三原告对其所提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对三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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