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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隆安茶叶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15日,湖南省长沙茶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新疆市场上有大量假冒长沙茶厂"猴王"牌注册商标的茉莉茶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应该给予查处,以保障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1997年4月22日,新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违法嫌疑人乌鲁木齐隆安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库房内发现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116件。办案人员当场予以封存。当日,隆安茶叶有限公司暗地里通知乌鲁木齐市现代华商、红山商场、百花村购物中心将假冒"猴王"牌茶叶撤下柜台。1997年4月23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红山商场封存已撤柜的假冒"猴王"牌茶叶168袋、在现代华商封存168袋、在百花村购物中心封存404袋。湖南长沙厂对封存茶叶进行了鉴定:全部属于假冒产品。

    1997年4月25日,办案人员通过查账,发现该公司自1997年1月29日至1997年3月27日分三批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共200件。此后,该公司将84件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共200件。此后,该公司将84件假冒"猴王"牌茶叶销往全疆各地。非法经营额达172602.04元,非法牟利12562.58元。

    综上所述,乌鲁木齐隆安茶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及第2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猴王"注册商标的茉莉花茶;

    2.消除封存144件零740袋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

    3.对该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0%的罚款,共计51780.61元;

    另外责令该公司赔偿湖南长沙茶厂损失12562.58元。

    案件评析

    判定此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处理此案的关键所在。在确认乌鲁木齐隆安茶叶有限公司故意销售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叶中,主要根据以下事实:

    1.该公司属于专门从事茶叶经营的企业,自1996年8月12日就开始经销茶叶,对茶叶的品牌、质量是完全了解的。但是该公司却从非正常进货渠道大批量地购进假冒"猴王"牌注册商标茶叶,并销售到新疆各地,以便牟取非法利益,此种行为的违法性,该公司理应知晓,但仍公然实施这一行为,其行为显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对此行为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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