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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侵犯北内集团总公司(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北内"商标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1997年4月,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烟台召开的汽车配件交易会上继续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使用被撤销的"北内"商标,并标有注册标记。此行为首先是未注册商标加注注册标记,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至于是否构成对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问题,关键在于所使用的商品是否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7类内燃动力设备指的是非陆地车辆用的内燃动力设备,而第12类汽车零配件指的是陆地车辆用的汽车零配件。但是,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陆地车辆用发动机特别是汽车用发动机的用途和构造所作的说明中指出,根据目前我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和分项,内燃机以燃烧燃料分类通常有汽油机、柴油机、煤油机、天然气机和液化石油气机等发动机,而发动机又是内燃机的别称,但最主要的是柴油机和汔油机。陆地车辆用发动机,特别是汽车用发动机指的就是汽油机和柴油机,而汽油机和柴油机除广泛应用到陆地车辆上之外,还发展到应用在水上运载器和作为动力源。结合本案考虑,由于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国内汽车行业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其实际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与"北内"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关联。北京市汽车内燃机配件厂于1997年4月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使用"北内"商标,虽然与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但由于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知名度高,对该商标应给予有力的保护。此案中北京市汽车内燃机配件厂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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