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在本案中,平洲电冰箱厂一方面对自己生产组装的使用"RIZHI"、"日芝"商标的电冰箱质量不严格把关,总共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销售的占88.5%,另一方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RIZHI"注册商标时,不积极履行监督被许可使用其"RIZHI"注册商标的电冰箱质量的义务,甚至经其同意被许可人委托组装电冰箱的18家企业中有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致使进入市场的"RIZHI"、"日芝"电冰箱大多质量低劣 ,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极坏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撤销平洲电冰箱厂的第298164号"RIZHI"注册商标和初步审定的第343399号"日芝"商标,同时要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肃处理,适用法律是准确的,处理是得当的。
联系本案,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以强化办案力度、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同时也要加强商标日常监管,打击利用商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二是引导企业通过优良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售后服务创立商标信誉,走良性发展的轨道;三是要引导企业慎重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是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利于推广新技术,实现名牌规模效应,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社会和企业经济效益;用得不好,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及商标信誉,甚至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而做到商标使用许可实施得当的最重要一条,就是必须使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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